前言:七、《甘肃》(建筑工程)3.1.3: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4.14条~第 4.4.16条的要
七、《甘肃》(建筑工程)3.1.3: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4.14条~第 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暖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由建筑配合)
八、《陕西》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负责实施。
总结分析:
《烟规》属于全规范,建筑、装饰、暖通、电气各个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的图纸中。《川渝地区》的分工比较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