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规》1.0.2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出台以后,由于防排烟的计算公式的更改,计算风量与以前的规范有很大不同。对于车库、电影院、物流建筑、人防建筑等的工程,其防排烟部分按哪本规范执行,原则是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条 :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 1-4 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
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2 条和表 8.2.5 规定执行。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h)计算取大值。
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 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的大洁净室房间面积。
二、《山东》1.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电影院防排烟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及计算方法计算。
总结分析:
《烟规》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以上各地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是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规定,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条文解释中关于排烟量,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假设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按此规范计算,排烟量为18200m?/h。
而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有喷淋,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表,排烟量为82000 m?/h。此排烟量为原排烟量的4.5倍。相差如此悬殊,以哪个为准呢?
按《烟规》GB51251-2017总则中1.0.2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有观点认为,电影院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建筑,可以执行其标准里的特殊规定。本文观点认为有些不妥。电影院虽然有其自己的规范,但其计算方法是参考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没有脱离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范畴,原防火规范废止被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代替,原第8.4.2条被新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的内容取代,那么影院放映厅排烟量的计算也应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也相信新版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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