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送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4.6.3 排烟量计算: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m?)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排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7m/s
3.3.6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9m
4.2.4 注2挡烟设施: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10%/20%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10m/s、5m/、3m/s
4.5.6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20m
3.3.5-3 水平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两者边缘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4.15-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