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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103        返回列表
前言:风管耐火检测,国家防火建材,风管检测机构,国检报告,消防检测机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宣传视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 L 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0h。
    (19)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 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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