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
危房的定义: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的鉴定: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现已更新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危房相关规定:
危房的处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①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②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③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④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可靠性(安全/使用性)鉴定
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
定位: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基于概率理论为基础,定性的对建筑物的可靠指标进行分析,为后续工程提供准确的分析与鉴定。
简介:可靠性鉴定主要运用概率鉴定法,通过建筑物和环境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评定建筑物的可靠性水平,评定结论更符合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相较于其它鉴定规范,可靠性鉴定更加科学、准确。
评定方法:可靠性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及正常使用性鉴定两项进行,后可靠性评级,根据安全性评定与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综合评定。安全性鉴定及正常使用性鉴定,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逐级进行。
可靠性鉴定主要运用概率鉴定法,分析建筑物现有的可靠度指标。提供房屋现时可靠性评价,及后续加固等工程提供依据。
抗震性能鉴定
抗震鉴定的目的: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减轻减灾破坏、减少地震损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减灾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
抗震鉴定的使用范围: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鉴定的方法:
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划分30、40、50年为三档。根据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抗震鉴定的方法不同。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简称A类建筑。分两级进行抗震鉴定。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简称B类建筑。检查抗震措施与抗震承载能力再进判断。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简称C类建筑。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要求进行鉴定。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计划的,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或者可能影响抗震救灾、避难疏散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馆、剧场、展览馆、百货商场、办公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一般性鉴定
相关规范:《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
定位:
(1)一般性鉴定(营业性开业前鉴定):对房屋的表观破损情况进行一个定性的评级。
(2)普查性鉴定:为管理服务,大范围的城市房屋普查提供技术依据。
营业性开业前鉴定
相关规范:《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
评定方法:房屋完损性评定主要通过传统经验鉴定法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对房屋损伤表观以目测为主,基本工具测量为辅,对房屋完损等级进行定性分析
施工周边鉴定
1. 鉴定方法:通过施工前对工地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记录施工前房屋的损坏程度,保存目前房屋的损坏情况,减少日后因房屋损坏的而产生的纠纷。施工后对房屋进行再一次鉴定,通过施工前与施工后两次鉴定的对比,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确定工程施工是否对房屋造成影响。2. 鉴定范围: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房屋需进行施工前鉴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